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1095號
上 訴 人  林高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殷平間 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48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