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小調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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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小調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黃子華
相 對 人  張月娥 即鄭張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區○○街○○○巷○○號,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書記官高世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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