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簡字第27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許海蝦
許國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黃翠霞 等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
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