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小字第544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544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駱瑞淇
訴訟代理人  吳慶展
被   告  潘育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零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壹仟
玖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書記官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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