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士簡字第三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00
0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陸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拘役參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外,補充如下:被告酒後駕車肇事雖被告拒絕酒測,惟被告於偵查中供承當天中
午於成福路家中喝酒,於同日下午六時十分許乘騎機車肇事,其涉公共危險犯行
,應堪認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鍾信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