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1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548號上訴人即被告 章漢民 選任辯護人 吳俊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張玉珍 選任辯護人 劉大新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27號,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139
8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上訴人即被告章漢民、張玉珍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曾淑華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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