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12號原告 黃芬蘭
蔡嘉鴻 陳連文
連寄惟 黃忠義 黃麗貞 陳慧珍 標人豪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 律師被告建太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繼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增列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