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006號聲請人 湯益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潤水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票號:478739號、票面金額新臺幣550,000元)。
說明:按票據為完全之有價證券,票據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不得分離。執有票據之人,始得行使票據權利;如未執有票據,不問其原因為何,均不得主張該票據權利。本票執票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亦為行使票據權利方式之一,於聲請時自應提出本票原本,以證明其確實執有本票而得行使票據權利,如聲請人無法或拒絕提出,其聲請之法定要件即屬不備。
二、相對人劉潤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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