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39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舜立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政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貳拾壹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明定之上訴必要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121元,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明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書記官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