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40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4020號上訴人甲○(即原告)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土地增值稅事件,對於民國97年7月9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402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六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陳金圍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9日
書記官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