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再微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再微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微字第4號再審原告即再審聲請人甲○○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即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再審,再審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再審聲請人雖曾提起訴訟救助之聲請,然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6日駁回該訴訟救助之聲請確定),其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洲富
法官林慧貞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王志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