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9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丙字第1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1月25日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第430號(偵查案號: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82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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