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原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原告 林淑芬 即很多眼鏡行
倪啟明 即威視紀眼鏡行 許清國 即光大眼鏡行 李明峰 即遠東鐘錶眼鏡行 黃萬里 即港都眼鏡名店 簡敏全永明 眼鏡行 李明義 即紫京眼鏡館 蔡俊成 即成視眼鏡行 王秋娥 即三友眼鏡行被告 陳錦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8年度原訴字第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黃鳳岐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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