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9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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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92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鄭佩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朱健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貴公司請求之金額包含至民國110年8月31日止之違約金新臺幣2元,則貴公司仍請求9期違約金之依據,並敘明2元違約金係已計算幾期之違約金。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