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67號原告 范盛賢 被告徐○登(地址詳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徐耀源
龔少燕 被告 劉佳銘 桃園市○○區○○○街○○號
李渝傑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06年度訴字第948號、109年度訴緝字第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陳盈如法官時瑋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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