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44號原告 陳振坤 被告 楊明雪
楊明雪之僱用人 李正雄 李正雄之僱用人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9年度交訴字第63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王曼寧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