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秦湘涵 (原名 秦慧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繳納聲請費用,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俞亦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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