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69號聲請人敦信電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黃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經營不善嚴重虧損,致無法清償債務,又不諳稅法滯欠國稅局營所稅即罰鍰無力繳納,深恐負債愈陷愈深,將來債權人無法公平受償,檢送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等文件,聲請宣告破產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現金1,000,000元)及債權人清冊(債權金額:934,516,863元,其中營利事業所得稅本稅:10,440,458元)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云云。經查,營利事業所得稅本稅之稅捐債權為優先債權(參見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聲請人目前之財產優先清償營利事業所得稅本稅尚嫌不足,則屬無其他積極財產供作普通債權之分配,就聲請人所稱「將來債權人無法公平受償」而言,自無實益,則本件破產程序之進行並非為全體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聲請人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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