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勞簡調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簡調字第6號
原   告  郭顏毓 (本名: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司法狀紙大小規格,應為A4尺寸(寬21公分、高29.7公分
),並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當事人未使用司法狀紙或未依
格式記載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民事訴訟書狀規則
第3條、第4條分別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
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甚明。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此於簡易訴訟程
序亦適用之。
二、查,原告起訴提出「民事起訴狀」,係以明顯比A4紙張為小
之長條形狀小紙條,該份書狀顯不符前揭所定A4之尺寸規格
,本院自得拒絕原告該書狀之提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
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同年2月2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另原告
雖於107年3月21日提出「民事聲請科技設備傳送文書+線
上查詢案件進度+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
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抗告+異議+聲請再審狀」,仍係
以明顯比A4紙張為小之小紙條提出,該份書狀顯不符前揭所
定A4之尺寸規格,不生提出該書狀之效力。況依其標題及內
容,顯然並未就「民事起訴狀」之程式有欠缺乙節提出補正
,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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