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交簡上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4號原告 沈育敏 被告 郭家宏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2年度交簡上字第1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洪榮家
法官張嘉芳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容辰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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