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03號原告成功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被告 利軒當舖 法定代理人 陳婉慧 被告 張惟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7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張惟棟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1日以103年度易字第279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