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易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易字第9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炳林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妍爾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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