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長委任關係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50號原告 張為策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 律師複代理人 陳寬遠 律師
賴建豪 律師被告富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平堂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 律師複代理人 馮韋凱 律師
蔡輝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長委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3年度訴字第835號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與被告間委任關係是否存在,其前提為原告另案訴請撤
銷民國103年1月23日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該案現由本院103年度訴字第835號審理中,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