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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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98年度易字22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陳君鳳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鄭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