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簡字第8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簡字第8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桃簡字第8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玉蘭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60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羅玉蘭犯毀損文書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證據部分補充「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
二、核被告所為犯刑法第352條之毀損文書罪。審酌被告所撕毀文書之內容、被告撕毀社區管理委員會所張貼在電梯內公告欄之文書,可能造成該社區大樓全體或部分住戶無從得悉該文書之內容、被告有和解之意,然告訴人無此意願,暨被告為本件犯行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 素行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352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邱文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2條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604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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