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花小字第15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林紀威
被 告 翁翠蓬
上列當事人102年度花小字第15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9月1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張永田
通 譯 李柏逸
朗讀案由。
到庭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下:
詳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9,489元,及其中68,294元自民
國98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3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張永田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張永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