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04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2046號
原   告 盈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意
被   告  謝明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於民國102年9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號牌照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予
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之說明:
㈠依原告提出之臺中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
契約書第19條第3項約定,兩造已合意本件參與經營契約之
訴訟事件,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㈡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4月28日與原告簽訂臺中市計程
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
),約定由被告自備日產牌、計程車一輛,登記原告公司行
號,使用原告營業車牌照車牌號碼000-00號牌二面、行照
一枚營業,依約被告應依約定繳付保險費等,詎被告竟拒
絕繳納,更未參加車輛定檢,原告爰依約催告通知終止借牌
契約,請求返還系爭車輛牌照2面、行照1枚,被告均置之不
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臺中市計
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借用牌照切結
書、臺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行
車執照影本、存證信函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
,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堪認原告主張為事實。從而,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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