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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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7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信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信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信良因犯如附表(應予更正如後)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信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戴金龍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竊盜│有期徒刑叁│99.5.14│本院99年度│99.6.25│本院99年度│99.7.26│編號2、3││1││月││審簡字第││審簡字第││曾定應執行││││││2825號││2825號││有期徒刑1││││││││││年1月。│├─┼───┼─────┼────┼─────┼────┼─────┼────┤│││施用第│有期徒刑玖│99.5.13│本院99年度│99.10.29│雄高分院│100.2.1│││2│一級毒│月││審訴字第││99年度上訴│││││品│││3146號││字第2039號│││││││││││││││││││││││├─┼───┼─────┼────┼─────┼────┼─────┼────┤│││施用第│有期徒刑伍│99.5.13│本院99年度│99.10.29│本院99年度│99.11.20│││3│二級毒│月││審訴字第││審訴字第│││││品│││3146號││31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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