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8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忠保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忠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忠保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101年9月1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76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101年6月26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9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3372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楊忠保前㈠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3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又㈡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8罪、2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8月;復㈢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24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確定,前開㈠㈡㈢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76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3年6月確定,於98年6月26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100年9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