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再易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易字第36號再審原告 張滿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沈孟賢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6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陳蒨儀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書記官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