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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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9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昌榮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物(101年度聲沒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昌榮涉犯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續一字第13、14、15、16號(聲請書誤載為100年偵續字第72、73、74、75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
一、二、三所示含偽藥、禁藥之物品,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6946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林昌榮前因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明知為禁藥、偽藥而販賣及意圖販賣而陳列罪,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
0年度偵續一字第13、14、15、16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經依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0年10月19日以100年度上職議字第4676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至101年10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處分書、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雲林分會收據各1份附卷可稽。又本件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經送雲林縣衛生局判定,判定之結果如附表一所示;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品,分別送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經檢驗結果含有如附表二、三驗出成分欄所示之成分等情,此有雲林縣衛生局查扣偽禁藥品項目表、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3月9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10
0年4月1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100年3月22日FD
A研字第0000000000號、100年2月16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100年3月16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稽(100年度偵字第433號卷第42頁至第43頁、100年度偵字第1624號卷第3頁、第17頁背面、第19頁、100年度偵字第1744號卷第3頁、100年度偵字第1766號卷第3頁),惟被告供稱: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品係 羅文豐 拿來寄賣或由藥廠進口來寄賣的等語(100年度偵字第433號卷第6頁),堪認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品雖非被告所有,惟係屬與被告就上開犯行具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自稱羅文豐之成年男子,及其他不詳之藥廠人士所有,而為供渠等犯罪所用之物,有雲林地檢署檢察官10
0年度偵續一字第13、14、15、16號緩起訴處分書、海巡署岸巡第四二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依前開說明及共同正犯責任一體原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允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附表一:
┌──┬─────────┬───┬─────┬──────────┐│編號│藥品名稱│數量│偽禁藥判定│參考照片/檢驗報告書│├──┼─────────┼───┼─────┼──────────┤│1│五塔標行軍散│35瓶│禁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33││││││號卷第29頁下方照片│├──┼─────────┼───┼─────┼──────────┤│2│萬應止痛膏│18瓶│禁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33││││││號卷第30頁上方照片│├──┼─────────┼───┼─────┼──────────┤│3│Counterpain軟膏│9條│禁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33││││││號卷第30頁下方照片│├──┼─────────┼───┼─────┼──────────┤│4│五塔油│7瓶│禁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33││││││號卷第32頁下方照片│├──┼─────────┼───┼─────┼──────────┤│5│保心安油(小)│13瓶│禁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33││││││號卷第33頁上方照片│├──┼─────────┼───┼─────┼──────────┤│6│保心安油(大)│9瓶│禁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33││││││號卷第35頁下方照片│├──┼─────────┼───┼─────┼──────────┤│7│壯骨麝香止痛膏│33包│禁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33││││││號卷第35頁上方照片│├──┼─────────┼───┼─────┼──────────┤│8│桂林西瓜霜│10盒│禁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33││││││號卷第39頁下方照片│├──┼─────────┼───┼─────┼──────────┤│9│虎標萬金油(紅標)│12瓶│禁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33││││││號卷第40頁上方照片│├──┼─────────┼───┼─────┼──────────┤│10│癬藥膏│17盒│禁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33││││││號卷第38頁下方照片│├──┼─────────┼───┼─────┼──────────┤│11│三體牛鞭│24瓶│禁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33││││││號卷第31頁下方照片│├──┼─────────┼───┼─────┼──────────┤│12│ 諾美婷 │7.5盒│禁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33││││││號卷第31頁上方照片│├──┼─────────┼───┼─────┼──────────┤│13│ATP腸溶錠│2盒│禁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33││││││號卷第32頁上方照片│├──┼─────────┼───┼─────┼──────────┤│14│保全油│5包│禁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33││││││號卷第38頁上方照片│├──┼─────────┼───┼─────┼──────────┤│15│牛黃清心丸│7盒│禁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33││││││號卷第36頁上方照片│├──┼─────────┼───┼─────┼──────────┤│16│久龍膠囊│8盒│禁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33││││││號卷第41頁上方照片│├──┼─────────┼───┼─────┼──────────┤│17│御之寶精│2盒│禁藥│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3月22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1紙│└──┴─────────┴───┴─────┴──────────┘附表二:
┌──┬─────────┬───┬───────┬──────────┐│編號│藥品名稱│數量│驗出成分│檢驗報告書│├──┼─────────┼───┼───────┼──────────┤│1│STILNOX│1610錠│第四級管制藥品│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硝西泮│管理局100年3月9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附表三:
┌──┬─────────┬───┬───────┬──────────┐│編號│藥品名稱│數量│驗出成分│檢驗報告書│├──┼─────────┼───┼───────┼──────────┤│1│MANPOWER99頂級紅│12盒│Thioaildenafil│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龍膠囊││應以人用藥品管│管理局100年2月16日│││││理│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2│上林藥膏│1條│Tolnaftate應以│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人用藥品管理│管理局100年4月1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3│MEGAFORCE│2盒│Tadalafil應以│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人用藥品管理│管理局100年3月16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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