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訴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976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士欽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訴字第2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0年5月25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
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林水城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張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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