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易緝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原易緝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原易緝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政村選任辯護人李泰宏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陳政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2年8月上旬某日,在臺東縣臺東市○○路○段○○號,其妻 胡茜文 之住處內,趁胡茜文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胡茜文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臺東分行金融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0張。得手後,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臺東縣各銀行所裝設之自動櫃員提款機,插入上開金融提款卡,並鍵入偶然獲悉之該金融提款卡密碼,使自動櫃員提款機之識別系統對真正持有人之識別陷於錯誤,誤以為陳政村為有權提款之人,藉此不正方法提款80次(起訴書誤載為33次,應予更正),先後詐取共計新臺幣163萬9千元。
案經胡茜文告訴,因認被告陳政村(下稱被告)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2規定業經立法院修正,並由總統於103年6月18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施行、同年0月00日生效)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因告訴人與被告為配偶,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存卷足憑(本院原易卷第5頁),被告所為親屬間竊盜、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行為,其中竊盜罪,依刑法第324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而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依同法343條規定,亦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經本院調解成立,且告訴人於104年2月5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程序筆錄正本及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原易緝卷第67、71之1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吳俐臻法官陳盈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書記官凌浚兼附表:
┌─┬────────┬───────────┬─────┐││提款時間│盜領金額(新臺幣)│合計(萬)│├─┼────────┼───────────┼─────┤│1│102年8月15日│2萬│2│├─┼────────┼───────────┼─────┤│2│102年8月19日│提款6次,每次各2萬│12│├─┼────────┼───────────┼─────┤│3│102年8月20日│1萬│1│├─┼────────┼───────────┼─────┤│4│102年8月21日│2萬│2│├─┼────────┼───────────┼─────┤│5│102年8月22日│2萬│2│├─┼────────┼───────────┼─────┤│6│102年8月23日│2萬│2│├─┼────────┼───────────┼─────┤│7│102年8月26日│提款3次,每次各2萬│6│├─┼────────┼───────────┼─────┤│8│102年8月28日│2萬│2│├─┼────────┼───────────┼─────┤│9│102年8月29日│提款3萬元2次,2萬元1次│8│├─┼────────┼───────────┼─────┤│10│102年9月2日│提款3萬元1次,2萬元2次│7│├─┼────────┼───────────┼─────┤│11│102年9月3日│提款3萬元2次│6│├─┼────────┼───────────┼─────┤│12│102年9月4日│2萬│2│├─┼────────┼───────────┼─────┤│13│102年9月9日│提款2萬元3次│6│├─┼────────┼───────────┼─────┤│14│102年9月10日│提款1萬元2次,2萬元2次│6│├─┼────────┼───────────┼─────┤│15│102年9月14日│2萬│2│├─┼────────┼───────────┼─────┤│16│102年9月16日│提款2萬元2次│4│├─┼────────┼───────────┼─────┤│17│102年9月18日│提款2萬元3次│6│├─┼────────┼───────────┼─────┤│18│102年9月23日│提款3萬元2次,2萬元1次│8│├─┼────────┼───────────┼─────┤│19│102年9月25日│提款2萬元2次│4│├─┼────────┼───────────┼─────┤│20│102年9月27日│提款2萬元3次│6│├─┼────────┼───────────┼─────┤│21│102年9月30日│提款2萬元2次│4│├─┼────────┼───────────┼─────┤│22│102年10月1日│提款2萬元2次│4│├─┼────────┼───────────┼─────┤│23│102年10月3日│提款2萬元2次│4│├─┼────────┼───────────┼─────┤│24│102年10月7日│提款2萬元2次│4│├─┼────────┼───────────┼─────┤│25│102年10月8日│提款2萬元2次│4│├─┼────────┼───────────┼─────┤│26│102年10月11日│提款2萬元4次│8│├─┼────────┼───────────┼─────┤│27│102年10月14日│提款2萬元3次│6│├─┼────────┼───────────┼─────┤│28│102年10月16日│提款2萬元1次│2│├─┼────────┼───────────┼─────┤│29│102年10月17日│提款3萬元1次│3│├─┼────────┼───────────┼─────┤│30│102年10月21日│提款1萬元1次,2萬元2次│5│├─┼────────┼───────────┼─────┤│31│102年10月22日│提款2萬元2次│4│├─┼────────┼───────────┼─────┤│32│102年10月23日│提款2萬元3次│6│├─┼────────┼───────────┼─────┤│33│102年10月25日│提款2萬元2次│4│├─┼────────┼───────────┼─────┤│34│102年10月28日│提款2萬元2次│4│├─┼────────┼───────────┼─────┤│35│102年10月29日│提款2萬元2次│4│├─┼────────┼───────────┼─────┤│36│102年10月31日│提款2萬元1次,1萬9千元│3.9││││1次││├─┴────────┼───────────┼─────┤│總計│提款80次│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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