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4年度豐簡字第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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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豐簡字第四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
毒偵字第五0四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犯罪事實欄第七行「十號」更正為「五十號」外,餘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
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法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