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板簡字第四三六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均龐
  送達代收人  方怡婷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雖係在台北縣土城市○○路○段○○○巷八之二號三樓,然依
兩造所訂立之富邦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七條約定,雙方合意由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富邦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一份在卷可
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麗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慶樹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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