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3年度鳳小字第224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鳳小字第二二四二號
  法定代理人  高繁雄
  訴訟代理人  黃家妤
  被   告  張瀞文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陸拾陸元
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高英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提起上訴時,須於上訴狀表明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二十五所規定之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
書記官蔡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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