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2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2241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000000000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載之聲請人與狀尾簽章之人不符,請具狀更正並請補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影本乙份。
二、請具狀釋明 莊媄涵 與 貝思特 托兒所有何關連?並補其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民事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