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8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8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8654號債權人 劉建邦
指定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00號0樓之0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宏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聲請金額是否有誤?與附件所示5紙本票金額總和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書記官王凱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