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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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除字第5號聲請人戴淵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