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原金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金訴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雙語選任辯護人黃品衛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657號、第9016號、第9427號、第1055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定113年1月11日宣判,嗣本院認為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所為112年度原金訴字第42號楊雙語部分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雙語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本院112年12月18日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於112年12月18日辯論終結,原定113年1月11日宣判。惟嗣因本院認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事由,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自應將原裁定予以撤銷,並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鄭虹眞法官顏偲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連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