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83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國金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換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全字第368號
假扣押裁定供擔保之提存物,應由命供擔保之臺灣地方板橋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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