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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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8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由受命法官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潘正屏
法官羅培毓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書記官潘美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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