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2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11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眷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12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兼送達代收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眷舍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96年度訴字第011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又裁判費,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抗告,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及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
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許瑞助法官闕銘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書記官孫筱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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