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237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 律師複代理人 陳超凡 律師
參加人丙○○訴訟代理人 何榮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丁蓓蓓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書記官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