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16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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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1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1693號聲請人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美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KHAMMACHSAJJA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所載到期日有誤,請具狀更正,並請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