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692號聲請人 范雪梅 關係人 蔡琇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林瓊英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蔡琇媛為被繼承人林瓊英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林瓊英(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號十樓之二,於民國一零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死亡)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蔡琇媛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被繼承人林瓊英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費用由被繼承人林瓊英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瓊英於民國102年7月26日死亡,查無民法第1138條所列各順序之繼承人不明,且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民法第1177條所定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乃受遺贈人兼遺囑執行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此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衡以關係人蔡琇媛為執業律師,任職之事務所長期為被繼承人處理事務等情,並提出聲請人身分證影本、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遺囑、受遺贈人同意書、願任同意書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選任蔡琇媛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限期命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