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河內啟仁
301號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倪子修 律師被告乙○○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1之3號
富全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素月 住同上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四年度交訴字第六四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陳正昇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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