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
年5月26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7319129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貳日。扣案新臺幣參仟貳佰元及
保險套壹枚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5月22日16時3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段○○號(衣蝶飯店303室)。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人姦。言明代價新臺幣(
以下同)3,2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嫖客 曲同安 於警訊之供述。
(三)扣案3,200元及保險套1枚。
三、扣案3,200元及保險套1枚均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因違反供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得及所用之物,爰併均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