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調字第23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住屏東縣屏東市○○街○○號,有本院依
職權調查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
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官張瑞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