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一號
原告丙○○被告蔡氏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冷明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朱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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